北京市工会实施《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京工发[2009]38号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4日  
【生效日期】2009年08月0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全市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首都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实施。
    第七条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做好对困难和单亲女职工的服务帮扶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对女职工进行素质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十二条  积极发现、培养、选树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十三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北京市总工会、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25人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应当设女职工委员。女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各级工会都要按照同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要求,在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同时或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半年)建立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相应的女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七条  工会新建女职工委员会,应由工会筹备组向上级工会或由工会委员会向同级党组织请示,征求上级工会或同级党组织意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换届,应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筹备组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或由工会委员会向同级党组织请示,征求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同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常委、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工会筹备组或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代表大会的人选可在会员代表大会女代表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女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比例一般与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5-13人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女职工委员会筹建(新建、换届)工作的同时,应对前一阶段女职工工作情况予以总结,并提出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基本工作思路及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产生后,在女职工代表大会上或召开女职工委员(扩大)会议予以宣布。女职工委员(扩大)会议议程主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筹备工作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工会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组成女职工委员会的决定;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做工作报告;同级党组织、工会或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讲话。
    第二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应将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组成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女职工委员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单位性质、女职工状况、女职工委员会筹建情况、新一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工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尚未组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组建。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各区县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具备条件的产业、局、总公司,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或设专职女职工干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街道、乡镇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也可以设立女职工部,或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女职工干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民主、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九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三十条  企业不应建立妇联组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积极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