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步组建程序

【发布单位】北京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15日

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步组建工作,实现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与工会组织建设“三同时”(同时筹备、同时产生、同时报批),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特规范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步组建程序。

一、同时筹备
1、工会委员会筹建,要同时筹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要同时换届改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关系转接,要同时转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系。

2、工会委员会筹建和换届改选,酝酿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委员候选人时,女代表和女委员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3、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酝酿工会领导班子人选时,应至少安排一名女性候选人作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人选。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女委员担任,或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二、同时产生
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常委、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工会筹备组或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同时报批
5、新一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产生后,应同时报上级工会组织。

6、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自本文件下发后,凡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届期不一致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