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发布文号】京工女发[2010]1号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15日

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推进街道乡镇总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京工发〔2010〕44号)精神,现就规范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建设同步组建
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要把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纳入工会组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市总工会组织部和女职工部联合下发的《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同步组建程序》要求,实现本级及本区域内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产生、同时报批,夯实工会女职工组织基础,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 街道乡镇总工会筹建和换届改选,酝酿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委员候选人时,女代表和女委员的比例应与区域内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2、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酝酿街道乡镇总工会领导班子人选时,应至少安排一名女性候选人作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人选。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3、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3-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女委员担任,或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有条件的应设立女职工部,或根据工作需要设专兼职工作人员。

4、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工会筹备组或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工会委员(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产生;也可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全体女代表填写选票选举产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再召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

5、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6、街道乡镇总工会应将新一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成情况与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组成情况同时报上级工会。

二、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基本任务
1、帮助和指导区域内社区(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工会同步组建女职工委员会,工会中女会员不足10名的设女职工委员。

2、维护本区域内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参与平等协商、推动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设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章或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或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三种形式任一种),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参与涉及区域内女职工权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对区域内女职工进行素质教育、政策解答、困难帮扶等服务,积极发现、培养、选树优秀女职工、推动区域内女职工建功立业。

4、每年“三八”节组织区域内女职工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影响深远的纪念活动。

5、承担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加强与各街道乡镇妇联的沟通联系。

三、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1、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区域内女职工意见,由女职工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2、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的议事、考核、督导检查、备案和信息等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要抓住当前大力推进街道乡镇总工会建设的契机,同步大力推进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设,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设工作。要把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街道乡镇总工会同步组建情况纳入工会工作目标进行同步考核,应建而未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不得将其纳入各种先进的评比。要为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强配齐女干部,要将女职工工作所需活动经费列入同级工会经费预算,确保女职工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

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夯实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础,增强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活力。

各街道乡镇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在组建后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工会实施<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办法》(京工发[2009]38号)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区域内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做好为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女职工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