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 (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34号)规定:“原则同意从 2010年7月1日起,在本市西城区、丰台区、昌平区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对除中央所属单位及实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试点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