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缴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缴基数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其中: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总数作为月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