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安心保障说明

向您提供的商业保障服务,将由已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公司提供。中智将作为保险投保人为您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订立保险服务协议、办理投保手续。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约定,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一般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病,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一般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其中一般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

(二)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其中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

(三)手术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手术治疗保险人根据其接受手术项目按照本保险合同所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对应的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手术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津贴最高手术津贴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精神分裂症;

)既往症其并发症;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分娩、流产、引产、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并发症;

(十)牙科整形牙齿修复、镶牙,视力矫正整容、美容疗养、护理康复治疗。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住院或手术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的一般住院津贴日额、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手术津贴保险金额绝对免赔天数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等待期

条  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如未载明的,则默认为30天。

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

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衔接不中断),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的连续不间断续保保险合同不适用等待期。

若保险合同未连续不间断续保,则需重新适用等待期。

缴费方式与宽限期

第十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月份的保险费。

第十 若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在应付之日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三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需投保人先行补交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未补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当期保费的应付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十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二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二十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单号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除上述资料外,

1.申请一般住院津贴时,应提供释义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申请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时,应提供释义医院出具的有病理组织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申请手术津贴时,应提供释义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二十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单号,如有保险单原件需提供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释义

第二十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三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恶性肿瘤】指由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以下定义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其中不包含: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OMO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罹患艾滋病期间所罹患恶性肿瘤。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职业体育运动】指以非职业运动员身份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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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附表将各种手术项目分为十类手术津贴等级,保险人对住院施行手术者,按附表手术项目和相应等级给予住院手术津贴,各等级的住院手术津贴比例如下:

津贴等级(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津贴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2.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施行多次手术,各次手术可累计给付,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一次手术涉及多个手术项目时,按各手术项目中等级最高之标准给付,不可累计计算。被保险人施行之手术不在附表所列项目中的,保险人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和手术部位参照附表中相近项目确定给付手术津贴等级,但给付金额不超过该科手术最高津贴的50%。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手术,若一次手术涉及多个项目,可累计给付,但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手术津贴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