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安康保障说明

向您提供的商业保障服务,将由已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公司提供。中智将作为保险投保人为您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订立保险服务协议、办理投保手续。

一、投保范围
年龄在18-60周岁(51岁以上含51岁需提供《个人健康告知书》),身体健康无相关既往病史的中智公司客户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统一通过中智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限
自1月1日零时起,保险期最长为一年,以客户公司通知中智公司该被保险人的投保日期为准。如保险期间中智公司客户与中智公司的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被保险人离职,则相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责任
客户选择该项福利,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之日起60天内因疾病被诊断为本保险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6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险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1、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保险所定义的20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在保险期内可享受特别保障,内容包括:
(1)被保险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期间的费用支出,包括社保报销范围外的自费药、进口材料等,保险公司按100%报销,封顶累计人民币10万元。报销费用达到封顶额度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员工在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员工可享受人民币200元/天床位补助,在保险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有3天免赔,即从住院的第4天开始给付“床位补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满额支付“床位补助金”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住院治疗及出院康复期间,员工可获得人民币1000元/月看护津贴,保障期限为1年,满额支付月看护津贴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出院后可领取人民币100元/天的康复补助,累计保障期限45天,满额支付康复补助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等待期后,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保险所定义的20种重大疾病导致身故,可获得人民币10万元家属抚恤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次年将不再续保该被保险人。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保险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
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3.“重大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免除范围: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中智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中智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中智公司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六、保险金的申请
1、重大疾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定额付给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中智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 中智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重大疾病导致身故保险金: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导致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七、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其他
1、上述所指保险公司为中智指定保险公司。条款中未尽事宜以《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团体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为准。
2、条款中如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其解释权在保险公司,但做出的解释不得损害中智公司和中智公司客户的利益。
3、条款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为准。
4、本保险条款作为合同的附件。
5、任何人包括保险公司所有员工和保险代理人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与保险条款不符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九、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一)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良性肿瘤、动态未定性肿瘤、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② 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③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④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⑤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⑥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⑦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 较重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②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③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④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⑤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⑥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①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②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③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 肝性脑病;

③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②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 脑垂体瘤;

② 脑囊肿;

③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九)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 持续性黄疸;

② 腹水;

③ 肝性脑病;

④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①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以下;

②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能力障碍;

③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一)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眼球缺失或摘除;

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③视野半径小于5 度。

(十二)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十三)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②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五)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①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②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能力障碍;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六)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七)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①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②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 以上;

③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八)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②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Ⅰ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Ⅱ 网织红细胞<20×10^9/L;

Ⅲ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九)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 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 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 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 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

员工感染上艾滋病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 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员工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 血而感染HIV;

② 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③ 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④ 感染的员工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该保障范围内。供应商必须拥有获得和使用员工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力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力。

十、释义
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0、中智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不含港澳台)的2级以上县、区级公立医院。
1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