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无忧保险条款

一、投保范围
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无相关既往病史的中智公司客户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统一通过中智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自1月1日零时起,保险期最长为一年,以客户公司通知中智公司该被保险人的投保日期为准。如保险期间中智公司客户与中智公司的服务合同解除/终止,或被保险人离职,则相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一)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二)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四)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

三、保险责任
客户选择该项福利,在保险期间内享受的保障责任包括:
(一)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安心款和至尊款)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按90%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2、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除外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1)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2)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的;
(13)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4)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五、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中智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中智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六、保险金的申请
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中智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
(5)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如实告知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其他
1、上述所指保险公司为中智指定保险公司。条款中未尽事宜以《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2、条款中如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其解释权在保险公司,但做出的解释不得损害中智公司和中智公司客户的利益。
3、条款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为准。
4、本保险条款作为合同的附件。
5、任何人包括保险公司所有员工和保险代理人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与保险条款不符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九、释义
1、交通工具
 本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为:
(1)民航班机:本合同所指民航班机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2)火车:本合同所指火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
(3)轮船:本合同所指轮船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4)汽车:本合同所指汽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公共电车、出租车)以及单位公务、商务用车或私用轿车;
(5)公务、商务用车:本合同所指公务、商务用车为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合法的以执行公务、商务为目的的非货运汽车;
(6)私用轿车:本合同所指私用轿车为不以货运为目的的合法的私有轿车。
2、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酗酒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毫克。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9、极短期保险费
极短期保险费:保险费×收费比例。收费比例详见附表三。
10、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1、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未到期天数÷保险单总保障天数
12、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未在指定范围内的2级以上县、区级公立医院。
13、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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