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京工字[83]第11号
【发布日期】1983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83年4月1日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本市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分为三级管理,即:市总工会为市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区、县、局工会为市二级经费管理单位,区、县所属局、处、公司工会和市局所属公司、总厂工会(以下简称公司、总厂工会)和基层工会为市三级经费管理单位。按级留成和管理经费,按级建立预算和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基层工会以下的车间、部门、分厂、工区工会(以下简称车间工会),不再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可实行预算领报,由基层工会统一管理。个别规模较大确因情况特殊,车间工会必须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时,须报经市总工会批准。

  二、各级经费管理单位的经费分成规定如下:
  1. 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由基层工会留用。

  2. 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留用上解比例如下:
  (1) 公司、总厂工会和基层工会留用70%,上解区、县、局工会或市总工会30%。
  (2) 区、县工会留用20%,上解市总工会10%。
  (3) 局工会留用10%,上解市总工会20%。
  (4) 市总工会除按规定比例留用外,上解全国总工会5%。

  3.市三级经费管理单位留用的70%的工会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基层工会管理使用。公司、总厂工会所需的经费,可由其所属基层工会上交一部分,但最多不能超过全部经费的10%。如果公司、总厂工会确须统一管理经费时,应征得所属基层工会同意,并报经区、县、局工会批准。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四月起执行。市总工会一九六四年五月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