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金融系统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发展会员、组建工会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金融工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金工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2009年4月17日
【生效日期】2009年4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工会,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国有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会,有关金融机构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金融系统在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发展会员、组建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掌握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发展会员、组建工会的政策问题。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不论用工形式、用工名称、报酬支付方式,只要是以工资或劳务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以上,都应该按照本人意愿,组织他们参加到工会组织中来,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要针对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的特点,采取依托、挂靠已建工会,联合组建工会等灵活方式,分类吸收他们入会:
  1、由金融机构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发展其加入本系统的工会组织;
  2、劳务派遣机构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引导劳务派遣工加入其工会组织;
  3、劳务派遣机构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金融机构依据事实劳动关系,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本系统的工会组织。

  三、要做好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的会籍管理工作,新加入工会的会员,要及时发放统一印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会员流动,要及时接转工会组织关系,会籍转移以《工会会员证》为依据。

  四、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入会后的工会经费和会费的收缴与管理:
  1、加入金融机构工会的,经费和会费由金融机构工会收缴和安排使用;
  2、所在劳务派遣机构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经协商委托金融机构组建工会的,经费和会费由金融机构工会收缴和安排使用;
  3、劳务派遣机构已建立工会组织但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的,由金融机构工会与劳务派遣机构工会双方协商经费和会费的收缴和安排使用。

  五、劳务派遣机构工会对会员管理有困难的,金融机构工会可与其进行协商,共同解决好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的会籍管理问题。

  六、要及时在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中做好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和思想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发展会员、组建工会过程中需要突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七、要维护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特别是特殊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针对他们的特点,组织他们参加工会的相应活动,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工会的重要作用和工会大家庭的温暖,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为单位发展做贡献。

  八、要主动向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汇报,在党组织、行政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支持和指导下,与单位的人事部门一起,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九、各金融机构工会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劳务派遣工及其他用工人员发展会员、组建工会的工作,并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实施的情况报中国金融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