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跨国公司建会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北京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7年4月
【生效日期】2007年4月


    跨国公司具有社会影响力大和作为雇主方又相对强大等特点。考虑到跨国公司在京企业已有相当数量,为依法规范跨国公司工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1.跨国公司企业工会不实行总部工会领导下的集团式工会领导体制。跨国公司在京企业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分为几种:有在京国有中方合资合作者特别是有中方党组织的,其工会关系隶属于中方的上级工会;有国有中方合资合作者也有中方党组织,但国有中方合资合作者和中方党组织均不在京的,其工会关系隶属于其在京经营地的区(县)工会。中方合资合作者股本较小,尤其是只注入资金,但跨国公司内没有基层党组织的,其工会关系可以隶属于中方上级工会,也可以隶属于地方工会,这要由市总组织部协商相关各方确定;其它跨国公司工会隶属于区县或街道地方工会。

     2.跨国公司在京企业的开业情况由市总组织部、国有中方合资合作方上级工会以及区县总工会分别了解,相互沟通掌握。市总组织部通过市工商、税务、统计、外商投资促进局等政府部门了解掌握跨国公司开业情况;若开业跨国公司有国有中方合资合作方,市总组织部将向中方合资合作方的上级工会通报,要求其开展建会工作;若开业跨国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市总组织部将向其经营地的区县总工会通报,要求该区县总工会开展建会工作。反之,凡跨国公司开业且未建工会的,有国有中方合资合作方的,中方合资合作方的上级工会应及时向市总组织部报告;若开业跨国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经营地的区县总工会应及时向市总组织部报告,市总组织部进行建会工作立案。

     3.有国有中方合资合作者的跨国公司的建会工作,直接责任人是中方合资合作者的上级工会;属外商独资的跨国公司的建会工作,直接责任人是其经营地的区县总工会。跨国公司建会工作的指导由市总相关职能部门和产业工会(工委)负责。有关工会组织方面的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组织隶属关系由市总组织部负责指导;有关经费留成比例、会费计算基数等财务方面的工作由市总财务部负责指导;有关集体合同、民主管理等业务性工作由市总相关职能部门和产业工会(工委)负责指导。

     4.对于建会阻力较大的跨国公司,由市总组织部会同市总相关产业工会(工委)按规范文件要求向该跨国公司在京分支机构或企业发函督促建会并负责进行建会商谈。在建会商谈达成共识后,将要隶属于局、总公司工会的由局、总公司工会负责派员帮助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将要隶属于地方工会的由市总区县农林工作部指导区县和街道工会派员帮助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5.组建后的跨国公司工会由领导它的上级工会审批,审批后报市总组织部备案,并进入市总组织部的基层组织数据库。

     6.对跨国公司工会干部的培训,市总相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工委)和跨国公司工会直接上级工会都负有责任。跨国公司工会的干部可以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集中培训,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派员上门培训。

     7.全市所有跨国公司企业工会实行统一的工会经费30%上解上级工会,70%留企业工会自用的工会经费留成比例。

     8.跨国公司在京企业成立工会后必须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以取得工会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认证,防止与企业商业行为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9.跨国公司企业职工的权益必须按照中国法律予以维护。基层工会可以单独与企业方进行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的协商;也可以由市总、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代表基层工会和企业职工与资方协商,然后由企业工会按照协商结果督促企业落实协商结果。

     10.跨国公司在京企业工会工作的情况和职工队伍的情况应作为工会信息工作的重点之一由跨国公司工会及其上一级工会及时向市总报告。